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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習類型

  • 課程學習計劃要求的實習(以澳門特區公報所載的學習計劃為准):由學院負責,詳情請向學院查詢。

    按「第10/2017號法律」《高等教育制度》第三十條有關實習的規定如下:  

    一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,學生方可進行實習:

    (一)正在修讀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的課程;

    (二)實習活動經所就讀的高等院校安排或批准,並按課程學習計劃進行。

  • 非課程要求的實習:由創業就業發展中心負責
    為了讓學生累積實踐經驗,提前做好職涯規劃,並了解大灣區城市群的發展機遇,創業就業發展中心自2018年開始,於暑假期間組織學生前往橫琴、廣州市和南沙進行實習。實習單位包括政府部門、大型央企,以及從事金融、資訊科技、旅遊、製造等範疇的外資和民營企業。另外,中心亦與本地或內地的企業緊密聯繫,為學生尋找更多的實習機會。

 

實習指引

非本地生在澳就業/實習注意事項:

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7/2004號行政法規,下列者視為非法工作:

(一)非居民在未持有為他人進行活動所需的許可下從事活動,即使無報酬者亦然;

(二)非居民雖持有為他人工作所需的許可,但為並非申請聘用該非居民的實體服務,即使有報酬或無報酬者亦然;

(三)除(二)項所指的情況外,非居民雖持有為他人工作所需的許可,但在不遵守相關許可批示強制規定的其他聘用條件下從事活動;

(四)非居民在不遵守下條所定的條件下為自身的利益從事活動。

按上述法規規定(第17/2004號行政法規),非課程要求的本地實習只適合持有有效澳門居民身份證的學生。非持有有效澳門居民身份證的學生,如在澳門從事任何有報酬或無報酬的工作或實習,即屬違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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